信息公开

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武汉大学护理学院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2023.05.19

武汉大学护理学院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过程,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武大教字[2003]209号)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人员要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师德修养,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严于律己,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二条 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要严肃认真,尽职尽责,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教学效果受到较大损失的意外情况。下列情况之一可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时间在5-10分钟,或者擅离教学岗位,导致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10分钟。

2.教学管理部门和各系安排教室、教师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达5-10分钟,在工作安排或协调管理上明显疏漏或失误,对教学秩序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

3.因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超过10分钟。

4.无故不执行教学计划,或者无故未完成教学计划;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不服从教学工作分配和安排。

5.教师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或未经分管教学的系主任及课程负责人同意,委托他人代课。

6.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

7.未经批准私自更换教材,或私自为学生组织、推销教材。

8.考前划定重点考试范围或向学生暗示考试内容。

9.考试的命题和试卷的印刷出现较大错漏,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10.监考不严,对学生舞弊不及时制止和处理。

11.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卷,或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考卷,造成考生考试成绩缺失。

12.不按要求批改学生作业、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或者不按要求指导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者严重影响教学效果的。

13.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时间和教学日历超过教办规定时间一周以上,影响学籍处理和影响教学的实施的。

14.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教学秩序造成混乱的意外情况。下列情况之一可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部门在开学前没有制订好教学计划,各学系或课程组未做好课程安排、实验课准备,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2.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和协调不到位,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且后果严重。

3.教学管理人员或者教师未将教学活动调整等情况及时通知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4.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5.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10分钟以上。

6.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停课、调课、缺课、请人代课,或者不执行教学计划,导致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7.泄露考试内容。

8.考试命题、试卷制作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9.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计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学生权益。

10.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11.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12.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第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由学系负责人将事故情况及时通过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上报给教学副院长;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人员发生教学事故的,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向教学副院长上报;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各学系或者教办,一份留存学院,一份上报给本科生院。

2.学院对责任事故当事人所在学系或办公室下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3.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当年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扣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

4.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当年年度考核只能定为不合格,并扣发6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六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第三次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实行解聘,由主管校长签发《岗位解聘通知书》。

第七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除了按照第五条规定处罚外,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护理学院

2021121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