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武汉大学护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2023.05.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武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武大本字[2016]43号)、《武汉大学医学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

(二)坚持正确引导和激励原则,推动本科生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完善研究生教育人才选拔工作;

(三)坚持科学性和合理性相结合原则,测评指标体系以专业学习成绩和专业表现为主,重视学术科研能力和学术研究潜质;

(四)鼓励优质生源免试攻读我院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根据学校精神,推免工作在学院组织领导下,结合本专业的学科特点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学院的推免工作,对推免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推免人选进行程序审查。

第五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工的副书记、本科教学管理干部、本科生辅导员和年级班主任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推免工作,拟定推免生人选。

第六条  学院本科生教学秘书负责向推免工作小组提供参评学生的GPA绩点和成绩单。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七条  我院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推免。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生招生计划录取、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法、校纪和院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专业发展能力。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良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学习成绩优秀,无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及格重修的按课程首次成绩计算,不及格重修及格后课程成绩按60分计算。

(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2及以上,或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或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

(八)对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全国重大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外语成绩与学习年限等条件限制,学院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进行公示。

(九)预计能正常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在安全稳定工作方面有重大过失行为记录的申请人,或经查核存在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履行大学生法定义务方面有不良行为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测评指标

第九条  推免测评指标采用综合绩点排名(本排名仅作为推免资格排名用),包括除体育、军事理论以外的所有必修课程的成绩平均绩点(GPA)和创新学分绩点。其中,成绩平均绩点得分权重为90%,创新学分绩点得分权重为10%。

学院根据综合绩点的排名和当年分配给我院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确定推免人选。

1.综合绩点=成绩平均绩点×90%+创新学分绩点×10%

2.成绩平均绩点:除体育和军事理论以外的所有必修课成绩平均绩点。

3.创新学分绩点:1分创新学分折合绩点0.2;创新学分≥20分为满分,绩点为4.0

第十条  创新学分认定:学生每年四月份申报,武汉大学本科生院五月份公布的年度创新学分评审结果,并在学生个人成绩单上显示的创新学分。《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细则》见武大教务字(2003)017号文件。

 

第五章 推荐和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七条的学生均可申请报名。 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推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小组按照各专业推免名额和综合绩点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学院网站主页公示候选人名单,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提出,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受理,集体讨论、复核,并公布处理结果。公示异议期结束后,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复核、审定。

第十四条  通过初选的学生,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经学院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工作组审定。

第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申请人经测评获得推免资格后,不得以就业、出国等任何个人原因放弃推免资格,学院将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和出国相关证明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在试行过程中,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有权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正、调整、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护理学院

2021121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