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对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根据《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武大本字[2017]57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教学规律,尊重教学自由、坚持教学平等,鼓励教学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统筹行使教学事务的指导、审议、评议、监督等职权,着力促进教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各学系负责人以及教授组成。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各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如遇成员退休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职的,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增补成员。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为人正派,师德高尚,原则性强;
(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熟悉教学工作;
(三)热心教学改革与研究,关注国内外教学改革发展动态;
(四)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院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本科教学事务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规、恪守基本道德;
(二)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校和医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负责指导学院的人才培养改革、大类培养的教学研究;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规划以及学院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等;评估学院的教学质量,督导学院教风和学风建设。具体包括:
(一)审议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整体规划以及办学的中长期发展计划。
(二)对学院本科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供院领导决策参考。
(三)审议本科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指导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改革工作。
(四)指导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提出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审议学院开展的教学研究项目。
(五)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院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每学期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要加强专题会议的研讨,着力解决学院(系)人才培养的实际问题。如主任委员不能参会主持会议,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包括二分之一),才能举行会议。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包括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一般不得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护理学院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