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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学科资料和文件

2014.09.22

武汉大学文件

 

 

 

 

 

 

武大财字〔20135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加强科研经费

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武汉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3年1月23

 

 

 

 

武汉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 

(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科研规律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管理责任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学院、系、研究院、中心、实验室)对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下同)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各单位应合理配制资源,积极支持和配合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在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的同时,认真审核预算编制和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审批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督促科研项目按进度执行,加强科研绩效评价;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纳入项目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畴。

(三)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三、管理体制

(四)成立科研经费管理机构。学校设立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作为财务部内设机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编制经费预算,对批复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沟通及外部审计协调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以及科研合同管理。

(五)完善项目单位科研管理体制。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组织和领导下,各项目单位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科研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设置专职科研秘书岗位,条件成熟的可设科研办公室,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的相关工作,协助学校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预算管理

(六)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各项目单位应主动组织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项目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及燃料动力费等)的各项支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指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需要计提和合理归集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等)应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足额编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协助和指导,使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

(七)进一步规范预算调整程序。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任意超过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涉及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所在单位审核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收支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管理科研收入。科研收入必须严格合同管理,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资产。所有科研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转移学校科研收入,确保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九)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非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转拨到有特定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挪作它用,不得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设立“小金库”。

(十)进一步加强会计审核监督。学校将严格票据审核工作,票据(发票、收据)报销时,应按票据审核要素进行审核;票据上应注明购物名称、数量、单价,如票面上不能列明细项目的,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严格票据签名审核制度,每张票据应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手续;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一年内应办理报销手续。对特殊事项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并经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和津贴,应列明发放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发放标准,凡本校师生,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进一步规范信息中介费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可按不超过到账收入的15%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非本课题成员和单位支付信息中介费,并凭合法有效票据列支,不得计提。

(十二)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列支劳务费。横向科研经费在确保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列支课题组成员科研加班补贴以及外聘人员劳务费和学生助研津贴;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30%;有项目立项单位预算批复的,以预算批复为准;因科研工作需要,须超过上述比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三)加强外协、外包项目管理。项目外协和外包任务,必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协作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资产归属等。签订合同时,合作方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财务部门可拒绝付款。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十四)严格控制科研经费购车。凡预算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购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利用科研经费购买车辆。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应由项目负责人事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部门论证,通过论证并报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并按国家关于公车购置的规定严格控制购车标准。

(十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采购行为。项目支出中凡涉及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凡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设备、科研材料、办公用品等物资、服务、工程(含工程材料)等项目的购买,应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统一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凡未按规定招投标的,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十六)严格票据管理。学校将依法加强票据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在取得科研收入时,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在列支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票据报销的审核。

六、间接费用管理

(十七)规范间接费用的计提。各项目在申报时,应按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经费到账后学校按批复的预算全额计提间接费用。

(十八)本着调动老师从事科研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使用间接费用

1.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按相关部门的规定计提和使用间接费用(包括学校和单位管理费)。学校管理费纳入校级财力统筹安排;单位管理费主要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单位可按管理费的50%发放绩效奖励;国家规定的绩效支出部分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过考核后发放;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的其余部分纳入单位财力统筹使用,可全部用于支持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工作。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1)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学校管理费按间接费用计提基数的2%计提(人文社科类按1%计提),单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扣除学校计提比例后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计提基数的6%

2)国防科研项目。学校管理费按5%计提,其中1%用于保密专项开支,3%由国防科技管理部门统筹使用,单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扣除学校计提比例后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计提基数的6%

3)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学校管理费按2计提(人文社科类按1%计提),单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扣除学校计提比例后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计提基数的6%。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和学校、单位的顺序计提。

2.横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按不超过经费总额30%的比例计提间接费用。学校管理费按间接费用计提基数的3%计提(人文社科类按2%计提),纳入校级财力统筹安排;单位管理费计提比例在扣除学校管理费后剩余范围内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8%,主要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单位可按管理费的50%发放绩效奖励;间接费用的其余部分纳入单位财力,由单位统筹使用,可全部用于支持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工作。

七、税费管理

(十九)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课题经费在开具票据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从项目中缴交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加班费和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本校在编教职工的科研奖酬金和加班费,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费;支付给学生的助研津贴,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结余管理

(二十)进一步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学校将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各项目完成项目结题后,应在6个月内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算材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项目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在项目结算后,结余经费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按规定留用部分,学校按项目负责人和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分设一个项目进行核算,该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预研费用。学校应及时对已结题项目进行清理,凡结题后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学校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除需上缴立项单位的外,全部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九、督查和考核

(二十一)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科研单位和人员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将不予出具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对发生违法乱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 

(二十二)学校和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加强对国家和学校科研管理政策以及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宣传,组织学校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动加强自身学习和培训,熟悉国家科研管理政策,了解相关的财务规定,进一步提高自身科研经费管理能力。

(二十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四)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月24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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