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财字〔2013〕35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3年9月29日
武汉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武汉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武大财字[2013]5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合理补偿学校科研间接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
二、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包括学校管理费、单位间接费用、科研绩效支出。单位间接费用又可分为单位管理费和课题组科研间接费用。
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计提比例。
(一)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和民口重大专项项目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管理费按间接费用计提基数的2%计提,人文社科类项目按1%计提;
科研绩效支出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列支;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扣除学校管理费和科研绩效支出后的部分为单位间接费,其中单位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计提基数的6%。
(二)国防纵向科研项目
学校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5%计提,按规定计提的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后的部分为单位间接费用,其中单位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到账经费的6%。
(三)其他纵向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2%计提,人文社科类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计提,按规定计提的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后的部分为单位间接费,其中单位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计提基数的6%。
(四)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经费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按不超过经费总额30%的比例计提间接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3%计提,人文社科类项目按2%计提;按规定计提的间接费用扣除学校管理费后的部分为单位间接费用,其中单位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到账经费的8%。
如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项目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计提比例的,按其规定计提。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按学校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上报。
四、间接费用的使用。
(一)学校管理费
学校管理费全额纳入校级财力,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二)科研绩效支出
本规定所指科研绩效支出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和民口重大专项项目等有间接费用绩效支出预算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绩效支出在经费入账时按到账金额和相应的比例计提,纳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绩效情况分次发放。
科研经费一次到账的项目,经费到账后,按规定比例全额计提绩效支出。在经费入账时按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50%发放第一次绩效;项目结题验收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科研经费分年度到账的项目,按到账经费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绩效支出。第一笔经费到账后,在经费入账时按到账经费比例,不超过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30%发放绩效奖励;项目中期评估结束后,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可发放至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50%(若总经费到账未达50%,按到账经费比例发放,含第一次发放的额度),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不予发放;项目结题验收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绩效支出部分发放程序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绩效发放申请,并按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多少的原则提出发放方案(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经所在院(系、实验室、中心)科研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章,报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再到学校财务部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三)单位间接费的使用
单位间接费由单位管理费和课题组间接费用组成。在科研经费入账时按各单位制定的比例提取。
单位间接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力,用于弥补该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奖励对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课题组间接费用原则上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的部分不超过70%。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政策规定范围内制定管理细则,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备案后实施。
五、税费管理
支付给个人的奖酬金、加班费和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本校在编教职工的科研奖酬金和加班费,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费;支付给学生的助研津贴,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本规定为《武汉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武大财字[2013]5号)的配套文件,与《武汉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步实施,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国防科技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