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科理字〔2014〕15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有效提高自主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学校修订了《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4年6月19日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精神,为完善我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我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我校设立自主科研项目。为规范自主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自主科研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自主科研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自主科研项目稳定支持我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
(二)自主立项。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申请人自主选题,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支持;
(三)公开公正。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包括财务、科研、人事、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经领导小组审批立项,考核项目实施全过程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总结报告。
第五条 各学院(所、实验室、中心)根据本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自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实施。
第六条 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申请书(含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要求编制项目任务书(含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资金,落实任务书约定应当具备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
(三)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达到相应的考核目标。
(四)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数据、评价报告、研究报告等)进行归档,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接受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七条 自主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学生科研类共3大类项目。在保证学生科研类项目经费支持外,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与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4:1分配。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牵头负责;人文社科类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学生科研类分为研究生科研和大学生科研训练,研究生科研类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共同负责,大学生科研训练类由本科生院和校团委共同负责;财务部负责所有项目经费监管。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自然科学青年教师及新引进人才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分为竞争性项目和专项支持项目。具体实施细则见《武汉大学自然科学自主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条 人文社科类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分为青年教师(团队)资助项目、重大问题重要领域支持项目和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项目。具体实施细则见《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自主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在读研究生资助项目重点资助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博士生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具体实施细则见《武汉大学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开展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以强化学生创新动手能力的培养、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和自主科研能力、鼓励和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具体实施细则见《武汉大学本科生自主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自主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同一个申报者每年限申请一项;已获自主科研支持、而尚未结题或未达到考核目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自主科研项目。同一类别项目一个教师只能获得一次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不提交下一轮评审。申请者对所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不得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项目内容重复。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方式由《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评审细则》另行规定。评审专家组应按照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报学校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将资助项目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任务书》(含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关系、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标准、以及项目考核目标。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项目管理部门于每年元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含项目经费年度支出)。立项通知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的年度进展报告中反映。
出现任何不符合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调整或终止项目的情况包括:
(一)项目第一负责人毕业、调离等重大变化,或因故不能履行项目负责人的义务,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二十三条 自主科研项目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四条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自主科研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任务书》中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财务部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按年度及时拨付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签订的《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学校按预算分年度拨付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按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与主管部门、财务部签订《武汉大学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和使用承诺书-基本科研业务费》,财务部负责监督和督促经费使用情况,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或者项目验收之后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结题报告或验收申请。结题验收的依据是《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任务书》。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仍未提交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管理部门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结题验收情况,逐步建立科研专项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立项、选择项目负责人、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学校将绩效考评结果汇总后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八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主科研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 加强自主科研项目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三十五条 鼓励科研专项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科研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科研专项的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自主科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武大科理字[2008]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